政策法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时间:2020-01-01
第一条为规范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国有金融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中心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国有金融产权通过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会员领取。
第四条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中心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中心专用印章。
第九条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