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金融产权转让中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及《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由中心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信息披露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中心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交易服务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中心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转让方须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列示该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等内容。
第九条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国有金融产权的项目,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同时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提交签署的《动态报价承诺函》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服务会员负责核实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会员未认真核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国有金融产权的项目,交易双方均应当接受并遵守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中心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十四条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国有金融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中心在确认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
《动态报价承诺函》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中心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让方、交易服务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