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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规则 (试行)
时间:202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转让方式。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在转让信息发布前,中心与转让方确定《竞价须知》。《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及竞价时间、竞价流程、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以及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须知》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中心应及时通知具有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的时间及竞价时间。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竞价登记手续,并设定登录密码,取得合法竞价资格。

第八条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九条竞价结束后,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第十条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和结束后,组织转受让双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交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价登记时间截止,无竞买人登记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多次报价

第十二条多次报价是指在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多次报价分为动态报价和集中竞价两种模式。

动态报价是指:竞买人在标的报价期内随时登录报价大厅参与标的的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受让方的报价行为。

集中竞价是指:竞买人在中心发布转让申请书期间履行受让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程序,并在信息发布截止后,在中心指定的集中竞价时间内登录竞价大厅申请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受让方的报价行为。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中心规定的竞价时段内登录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中心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每一轮次的应价时间。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不低于《竞价须知》中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五条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一次报价是指在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十七条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中心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

第十八条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中心、转让方及相关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转让方、竞买人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